攤開選舉公報,看來看去都沒有中意的人選,生活中又看到許多不完美的制度想要改變,憲法也說只要滿一定的年齡、就可以有被選舉權,那就自己出來參選吧!
曾獲選十大傑出女青年、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的作家「杏林子」劉俠女士,當年也是這麼想,但沒想到卻因為一件事情卡關,也引發一連串關於障礙者在教育上受歧視與政治上缺乏代表性的議題。
我沒說你沒權利,但制度讓你不能選
創辦伊甸基金會、並推動成立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已更名為身心障礙聯盟)的劉俠,於1989年預計投入立法委員選舉時,卻因為只有小學學歷而卡關。
我國憲法對於參選雖僅有年齡的限制,但在當時的《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仍有學歷相關的限制,理由是為了保障立法、問政的品質,但卻未考慮到當時的教育體系下,重度障礙者根本很難完成學業。
此外,當時普遍認為障礙者是無能力的個人,常被父母、照顧者或是相關專業人員所決定。所以社會自然沒有想到,原來障礙者也可以出來代表自己、甚至是大眾。
劉俠的案子聲請釋憲的結果,雖然沒有違憲,但大法官也強調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時,應考量就學有實際困難之障礙者。候選人學歷限制成為眾所矚目焦點,也在後來的修法中廢除學歷限制。
可以自由參選了,但要保障名額嗎?
臺灣也並不是都沒有障礙者擔任國會層級的民意代表。例如,行動不便的吳淑珍、徐中雄、王榮璋,視障者鄭龍水、罕見疾病患者楊玉欣等人,都是障礙者擔任立法委員的例子。
不過,以上除了徐中雄外,都是透過政黨的舉薦、以不分區的資格擔任;以目前台灣的選舉結構,若無大黨釋出善意,便很難在國會見到障礙者的身影。
於是就有人問起,既然台灣選舉有婦女(性別)保障名額、原住民也有六席,而障礙者卻完全沒有法定的當選保障?
談到台灣的原住民選舉保障制度,先說個冷知識、那就是台灣官方認定的原住民族其實有16族,但政府為了方便,在選舉時只把原住民族群分為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這個制度會造成大族的聲音比較容易被代表,影響族群之間的和諧;但若每個族群都設代表,則會造成立委人數進一步膨脹。
障礙群體被視作一個社群,但內部也存在不同損傷的異質性,發展出不同的文化認同,若要比照原住民保障制度辦理,也會遇到如何顧及不同障別、如何都被充分代表的問題,值得深思。
借鏡─英國的經驗與實踐
雖然歷史與政治文化有很大的不同,但我們也來看看代議政治的老牌國家─英國、如何支持障礙者參政。
英國約有五分之一的人口是障礙者,他們也認識到障礙者在中央到地方各級議會中的代表性不足。障礙者在競選公職時,也面臨到包括污名和偏見造成的態度和文化障礙、物理環境缺乏無障礙、缺乏政黨的支持、以及需要付出的額外費用等困境。
在2010年的《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規定中,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歧視障礙成員或候選人,必須採取合理調整、確保障礙者不受不公平對待;允許採取積極行動,鼓勵和促進障礙者參政和競選公職。
英國政府與幾個政黨採取了各種策略來增加障礙者的政治參與,例如:師徒制計畫、提供實習機會、和包括提供競選基金在內的各種財政支持計劃。
像是由政府設立的「賦能基金」(EnAble Fund),障礙者可以申請補助以支付參選所需的「額外」費用。該基金的目的不是支付競選的日常費用,而是與競選相關的合理調整,像是聘用手語翻譯員、採購輔助技術、協助完成特定任務的個人助理、或無障礙交通工具的費用,目的是讓他們能與非障礙候選人處於「公平的競爭環境」。
取得門票後,彰顯參與的價值
政治涉及各種資源的權威性分配,如果社會中某個特定群體的成員明顯較少參與政治,或是在當選公職人員中的代表性不足,則表明他們可能沒有平等的機會參與民主進程。
若身心障礙者被排除參與影響他們生活的公共決策,則必難以維護其他領域的各項權益,也間接強化了他們充分參與社會的障礙。
因此,參與政治和參加選舉的平等機會本身就是民主目標,也是促進不同社會群體的問題、利益和需求的表達的重要手段。
最後,障礙者的參與固然重要,但公共議題就是眾人的事,與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成為代表後,如何有效地代表群體發言,並在發聲的同時、如何和相關的專業團體、國家體制、社會大眾互動、協商、溝通,是障礙者取得門票後、要進一步面對的課題。
參考資料:
誰代表障礙者?障礙者代表的政府參與及其在公民權上的意義│張恒豪、周月清、陳俊賢、陳重安
釋字第290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
Barriers to elected office for disabled people│Elizabeth Evans Goldsmiths
Barriers to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disability and the EnAble Fund│Elizabeth Evans Goldsmi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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